氟化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 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本次编制的《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阐述了氟化工企业核算和报告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量应遵循的方法和规范,以帮助这些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策略。同时也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氟硅有机工业协会、山东东岳集团、浙江巨化集团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六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 CO2排放、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生产过程三氟甲烷(HFC-23)排放、销毁的 HFC-23转化的 CO2排放、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生产过程 HFCs/PFCs/SF6副产物及逃逸排放、以及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排放。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的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的特性参数以及其它排放源的排放因子缺省值,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